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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寵物有傷害嗎?路邊撿到受傷動物再放生算是棄養嗎?

 引用自蘋果新聞的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增進動物福利」放入《動保法》的立法精神;以往針對虐待動物要件,包含以暴力 、不當使用藥品,本次修法新增器物、或棄養等「不作為」傷害動物的行為也視為虐待。\\\ 有法律碩班朋友提出了關於棄養和放生在概念上的疑惑:收留受傷的鳥類,再放回去,算是棄養嗎?這邊凸顯了棄養這個詞可能有容易和放生搞混的狀況。 而對字詞進行分析與定義,不就是分析哲學最擅長的地方嗎?畢竟要把複雜的事情講清楚的方法,其中之一就是先把複雜的概念給分析清楚,我認為是有效的一種方式。 這篇文章我想表達三個論點: 一、透過對棄養概念的解析,我主張棄養可以被分析為意圖使自己不用繼續負擔照顧責任的丟棄的行為,有外部行為也有內在意圖。因此收容鳥類之後放生算不算棄養,要看你在法律上是否有飼養的責任,而我認為有無法律上的飼養責任跟道德上負不負擔飼養責任是相同的。 二、我同意三讀通過的見解認為棄養是一種不作為,儘管這可能棄養是一種行為的直覺不相符合。 三、棄養這類不作為的行為從直接因果觀無法被說明成原因,而透過如果有做為就不會有傷害發生,這種反事實的因果觀,就可以恰當的說明為何不作為依然可以扮演原因的角色,並且不作為的人應該要負起責任。 棄養的概念分析 棄養是有主觀的意圖才算是棄養,棄養也不是像是某些心理行為(如:下定決心)是可以沒有外在動作展現的。 我個人認為棄養可以被分析為意圖使自己不用繼續負擔照顧責任的丟棄的行為,有外部行為也有內在意圖。然後因此得要你對他先有"養育責任",才會變成棄養。 養育責任蘊含著"你應該養育",是一種應然判斷。有些對於事實的描述是推不出應然判斷的,像是撿到受傷鳥類要加上其他事實才能推論出你應該養育他,比方說你有能力治好它且這麼做不花費你過多資源等等......。 所以我覺得抓到受傷鳥類然後放生,由於在不加其他條件下不能推論出你應該養育他,所以反過來也不負擔養育責任。(因為若有責任則蘊含應該,不應該則反過來沒有責任。 若P則Q,非P則非Q,否定後件否定前件律) 一般直接因果觀為何難以用原因解釋不作為的責任 另外「不作為」如何傷害動物,法律上的不作為是指在有義務或責任施行作為的狀況下卻以不履行義務的意思。不作為傷害動物的意思是指:在對於自己的飼養法律義務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