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寵物有傷害嗎?路邊撿到受傷動物再放生算是棄養嗎?


 引用自蘋果新聞的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增進動物福利」放入《動保法》的立法精神;以往針對虐待動物要件,包含以暴力 、不當使用藥品,本次修法新增器物、或棄養等「不作為」傷害動物的行為也視為虐待。\\\

有法律碩班朋友提出了關於棄養和放生在概念上的疑惑:收留受傷的鳥類,再放回去,算是棄養嗎?這邊凸顯了棄養這個詞可能有容易和放生搞混的狀況。

而對字詞進行分析與定義,不就是分析哲學最擅長的地方嗎?畢竟要把複雜的事情講清楚的方法,其中之一就是先把複雜的概念給分析清楚,我認為是有效的一種方式。

這篇文章我想表達三個論點:

一、透過對棄養概念的解析,我主張棄養可以被分析為意圖使自己不用繼續負擔照顧責任的丟棄的行為,有外部行為也有內在意圖。因此收容鳥類之後放生算不算棄養,要看你在法律上是否有飼養的責任,而我認為有無法律上的飼養責任跟道德上負不負擔飼養責任是相同的。

二、我同意三讀通過的見解認為棄養是一種不作為,儘管這可能棄養是一種行為的直覺不相符合。

三、棄養這類不作為的行為從直接因果觀無法被說明成原因,而透過如果有做為就不會有傷害發生,這種反事實的因果觀,就可以恰當的說明為何不作為依然可以扮演原因的角色,並且不作為的人應該要負起責任。

棄養的概念分析

棄養是有主觀的意圖才算是棄養,棄養也不是像是某些心理行為(如:下定決心)是可以沒有外在動作展現的。

我個人認為棄養可以被分析為意圖使自己不用繼續負擔照顧責任的丟棄的行為,有外部行為也有內在意圖。然後因此得要你對他先有"養育責任",才會變成棄養。

養育責任蘊含著"你應該養育",是一種應然判斷。有些對於事實的描述是推不出應然判斷的,像是撿到受傷鳥類要加上其他事實才能推論出你應該養育他,比方說你有能力治好它且這麼做不花費你過多資源等等......。

所以我覺得抓到受傷鳥類然後放生,由於在不加其他條件下不能推論出你應該養育他,所以反過來也不負擔養育責任。(因為若有責任則蘊含應該,不應該則反過來沒有責任。 若P則Q,非P則非Q,否定後件否定前件律)

一般直接因果觀為何難以用原因解釋不作為的責任

另外「不作為」如何傷害動物,法律上的不作為是指在有義務或責任施行作為的狀況下卻以不履行義務的意思。不作為傷害動物的意思是指:在對於自己的飼養法律義務不作為,進而導致動物受到傷害。假如我棄養,直接造成動物傷害的是其他動物對寵物的攻擊吧。又或者因為動物自身沒有補食獵物的能力而導致他餓死,是險惡的環境導致他餓死。從直接原因來看都不是我這個人,造成的餓死的。

我又沒有直接"造成"動物的傷害,從直接因果觀我不是動物受傷害的原因,為何我需要負責呢?

反事實因果觀與不作為的責任關係

我認為在不作為的例子從直接原因的角度來判斷責任是沒有道理的,而反事實因果觀點就認為不作為也可以是原因,而因此不作為讓傷害發生的人也該因為扮演因果腳色而負責。比方說反事實因果觀解釋為何台灣會缺水,就去判斷什麼條件發生了,那麼就必定讓缺水不會發生。假設在集水區下雨就必定讓缺水不會發生,而且的確事實上不在集水區下雨且發生缺水,那麼不在集水區下雨就是缺水的原因。

簡單來說就是要試著去想如果A不發生,那麼E會不會發生,一旦E也一定不會發生,那麼A就是E的原因了。

如果不做不作為的行為則必定不產生的結果,那麼不作為應該是結果發生的原因,這種反事實因果觀點:一旦行為A做了,事件E就會發生,且一旦不做某行為A事情就不會發生事件E。這時行為A就是就是事件E發生的原因,以上稱為"反事實"因果觀點。而這樣稱呼這種觀點的是由於這樣的因果觀點主要是看假設"不棄養"這個與事實相反的行為,是否就一定會導致事件:動物受傷害不會發生,如果是,就可以反過來確認棄養是動物受傷的唯一促發因素,因此棄養是動物受傷的原因。

我們該看的是「有做哪些事情」就能避免的後果,來判斷責任是屬於那些沒有做而導致結果不能避免的人。在這個例子中就是有養育就能避免的後果,來判斷不養育(棄養)而導致動物受傷害不能避免的人該負責。我稱這種與現在沒做的狀態導致的後果,為此後果的反事實原因(棄養),這是由於這個後果如果他有作為:繼續養育動物,那麼就不會造成這樣的後果,問題就在於它不作為:棄養,而讓動物被傷害的後果得以發生。繼續養育動物就不會造成傷害,與現在棄養的事實相反,所以棄養的決定才是讓傷害發生的關鍵。

就棄養的案例,就是因為我如果繼續飼養受傷的鳥、家裡的寵物,那麼他們就不會在外面競爭不過其他掠食者、在環境找不到食物而被傷害。因此是我的棄養而讓原本活得好好的受傷的動物或者寵物而繼續受到傷害,因此我的不作為:棄養,是動物受傷的反事實原因。

從反事實因果的角度,可以把壞後果的原因的產生者與該負責的人恰好的指為同一個,而讓責任歸屬與原因可以綁再一起,讓不作為的人也可以扮演造成動物傷害的原因腳色,因此該負起責任,因此在不作為的案例用反事實因果分析有它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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