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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動物一起向前走:《動物公民》

引言     這本書很有趣,算是為之前吃素的我打起了重新吃素的念頭,希望有人能跟我討論,我目前的疑惑與探索以第二部分為主。     畫底線的部分直接引用自中文版本的《動物公民》 第一部分     我認為本書分為三部分,我只看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從各種角度切入替動物不具有不可侵犯的免於凌虐、實驗、擁有、奴役、囚禁、殺害的基本權利的立場辯護的觀點,主張動物沒有基本權利者,主要是反對主張基本權利需要有比情識這種自我意識更多的位格(personhood),因此僅具有脆弱的主體性的意識動物、讓我們感覺「有人在家」的動物,光是這種自我意識的動物並不足以宣稱其有基本權利。     而作者正好相反,認為具有情識這種自我意識的動物就具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並透過一系列人權的主張者在面對重度智能失能者以及嬰兒的例子中,如果他們要主張這兩種人類具有基本權利,那麼就會導致其實也應該用相同標準對待動物的理論壞後果。     所以作者認為基本上我們對於有基本權利的看法應該是情識自我意識作為基本權利的基礎的理論觀點,會不漏掉每一個我們認為具有人權的人,從而打破現在的人權的觀點,而認為基本權利的基礎不再於是不是人,而是在於具不具有情識。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開始切入本書的重點:為何我們會覺得我們對待家貓等寵物、飼養的雞豬等馴養動物與對待家裡不請自來的老鼠,以及真正的不在人類居住領域內的野外的野生動物有如此大的差別呢?     作者認為這部分正是因為這就像是我們對待公民、住在本國的外國人、他國國民的待遇不同一樣,識基於我們跟他們的關係不同,所以應該要有不同的差別對待。     這部分作者也對反對立場進行了分析,一共有四種取徑:廢除主義、門檻取徑、物種常態規則以及對於公民能力的理性主義。     廢除主義認為人與動物任何的互動都是不義的,因此我們要不繼續這樣的錯誤,在最小化現有動物的生存所需的互動下,禁止馴養動物的繁衍,直到他們滅絕為止。     門檻取徑假定我們可以區分可容許的「使用」以及不可容許的「剝削」,並主張我們可以使用動物但不能剝削動物,作為與動物互動的判準。     物種常態規則介紹起來太麻煩了,有人有需求再補充。     作者認為廢除主義與門檻取徑與物種常態規則都在現有的理論不成立,這部分我認為作者是成功的,故不多加討論,至於門檻取徑是否可能有合理的版本出來,有待更多討論。    

道德不是客觀的:因果道德情感論與道德虛構主義 及其辯論

本文認為道德原子語句都為假蘊含道德不客觀,並且不對道德上客觀的意思作定義 一、本文預設: 道德判斷是情緒或情感或情緒所造成的 情緒部分認知主義:大部分情緒與情感內建判斷 道德認知主義: 道德判斷具有真假可言 錯誤主義: 道德判斷一律都為假 虛構主義:就算人們相信道德判斷為假,我們還是可以跟相信道德判斷的解決社會衝突的好效果 肯認式容忍與虛構主義的協調 二、 道德判斷是情緒或情感或情緒所造成的 考慮這個例子: J是一名貧窮但手藝極好的工匠,常常幫別人修理房屋,資產只有四萬多,有一天他看到富有的鄰居K的房子年久失修,於是他就幫忙他維修,再把K的房子整修的過程中J非常的辛苦,而K也只是喝茶和在旁邊聊天,絲毫沒有幫助他的意思。當修好的時候J表示不用收錢,雖然在外面修理這個房子的估價應該高達18萬,而K也絲毫沒有表現感謝之意。並且在前幾天開了一堂很有趣的潛水課,總共要四萬塊費用,但J的錢不夠,並表示很樂意K用這堂課來支付J維修的費用,最後,很顯然的,K自己去參加了這堂潛水課。 (from:SEP sentimentalism) , 對這個例子我們感到一些K對可憐的J做的事情帶來了憤怒的負面情感,並且認為J不值得受到這樣的虧待,最後覺得K做錯了什麼。最後我們發現自己認為不感恩或回報他人給予自己極大的幫助的行為是錯的。 因果的道德情感論認為我們之所以會有這樣情感和道德判斷的次序上的關係,就是建立在個人的情緒與情感中的判斷所引起的。 如果你對這個例子沒有直覺,可以考慮在一個蝙蝠俠在還是小孩時,因父母在眼前被殺而出於義憤痛毆兇手的例子。 蝙蝠俠先是對父母在兇手的威脅下感到驚慌失措,並在父母交出所有的錢財之後仍被殺死感到相當憤怒,並產生兇手是值得被譴責的情感判斷,然後憤怒的撲向兇手,然後他產生兇手是錯的直覺,因而產生義憤這種道德情感而痛毆對方。不單是小時候的蝙蝠俠感到相當的憤怒,我們也感受到負面情感:這孩子真可憐、兇手真令人髮指,然後我們認為兇手是錯誤的,並也感到義憤填膺。 基於這個情感先於判斷的,並且情感種類內涵的判斷與道德判斷有關連:值得讓人憤怒的──兇手做了值得譴責的事情──兇手對父母做了錯事──我應當懲罰他。 這一系列的情感導致道德判斷的因果關係可以在這判斷的時序性上展現出來。 三、 情緒部分認知主義:大部分情緒與情感內建判斷 由於我們可以從小明應該拯救在池塘邊溺水的兒童,

棄養寵物有傷害嗎?路邊撿到受傷動物再放生算是棄養嗎?

 引用自蘋果新聞的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增進動物福利」放入《動保法》的立法精神;以往針對虐待動物要件,包含以暴力 、不當使用藥品,本次修法新增器物、或棄養等「不作為」傷害動物的行為也視為虐待。\\\ 有法律碩班朋友提出了關於棄養和放生在概念上的疑惑:收留受傷的鳥類,再放回去,算是棄養嗎?這邊凸顯了棄養這個詞可能有容易和放生搞混的狀況。 而對字詞進行分析與定義,不就是分析哲學最擅長的地方嗎?畢竟要把複雜的事情講清楚的方法,其中之一就是先把複雜的概念給分析清楚,我認為是有效的一種方式。 這篇文章我想表達三個論點: 一、透過對棄養概念的解析,我主張棄養可以被分析為意圖使自己不用繼續負擔照顧責任的丟棄的行為,有外部行為也有內在意圖。因此收容鳥類之後放生算不算棄養,要看你在法律上是否有飼養的責任,而我認為有無法律上的飼養責任跟道德上負不負擔飼養責任是相同的。 二、我同意三讀通過的見解認為棄養是一種不作為,儘管這可能棄養是一種行為的直覺不相符合。 三、棄養這類不作為的行為從直接因果觀無法被說明成原因,而透過如果有做為就不會有傷害發生,這種反事實的因果觀,就可以恰當的說明為何不作為依然可以扮演原因的角色,並且不作為的人應該要負起責任。 棄養的概念分析 棄養是有主觀的意圖才算是棄養,棄養也不是像是某些心理行為(如:下定決心)是可以沒有外在動作展現的。 我個人認為棄養可以被分析為意圖使自己不用繼續負擔照顧責任的丟棄的行為,有外部行為也有內在意圖。然後因此得要你對他先有"養育責任",才會變成棄養。 養育責任蘊含著"你應該養育",是一種應然判斷。有些對於事實的描述是推不出應然判斷的,像是撿到受傷鳥類要加上其他事實才能推論出你應該養育他,比方說你有能力治好它且這麼做不花費你過多資源等等......。 所以我覺得抓到受傷鳥類然後放生,由於在不加其他條件下不能推論出你應該養育他,所以反過來也不負擔養育責任。(因為若有責任則蘊含應該,不應該則反過來沒有責任。 若P則Q,非P則非Q,否定後件否定前件律) 一般直接因果觀為何難以用原因解釋不作為的責任 另外「不作為」如何傷害動物,法律上的不作為是指在有義務或責任施行作為的狀況下卻以不履行義務的意思。不作為傷害動物的意思是指:在對於自己的飼養法律義務不作為,

支持哲學值得推廣的兩個論證

  哲學能豐富人生   論證如下 P1.哲學最能豐富人思考的內容以及想像力。 P2.追求豐富的人生不只需要邏輯推理能力,也需要有豐富的內涵以及想像力。 P3.我們都有理由追求豐富的人生。 P4.所以哲學對於每個人都有理由學習。 C1.哲學對於每個人都值得推廣。    哲學能幫助民主社會的公民履行政治參與的義務 Q1.在民主社會公民的政治參與,可以影響到自己與他人在社會與政治上所得到的利益以及其 理想的社會的落實。 Q2.個人有義務追求自己與他人在政治上的獲得的利益分配以及讓自己的社會更理想化或正義。 Q3.能幫助自己所處的社會中的人追求其有義務追求的事情,值得推廣。 Q4.哲學能幫助個人進行2.。 C2.所以哲學值得推廣。 對兩個論證的批評    不一定哲學最能豐富人的人生與發展想像力       質疑論證的P1 很多哲學思想實驗的例子都出自小說,比方說在討論人有沒有自由意志的討論中,在區分真正 的自由意志的深層自由,與表層的的自由:做你想做的事情。有用到在小說《美麗新世界》中 透過藥物的控制,讓每個人透過洗腦除掉做壞事的慾望,替社會勞動辛苦時也會馬上服用迷幻 藥來達到正面的感受作為報償,在這個世界裡每個人都做自己想要的,擁有表層的自由,但卻 沒有決定自己想要甚麼的深層自由。 若是小說家能寫出跟哲學家相似的想像力與豐富的內容的故事,哲學家則是提出豐富的理論, 那麼人們不見得要選擇透過哲學豐富人生的內涵,也可以透過文學以及藝術等等豐富人生以及 想像力的創作、思考人生的方式。       質疑論證P2 在佛家或者道家有放棄追求快樂,反而追求平靜,看淡一切刻意追求正面情緒的人生想法, 如果平靜的人生不比豐富的人生更不值得追求,並且追求平靜的人生看似不用豐富的想像力 ,或者豐富的人生會增加慾望,而無法滿足的慾望會讓人更痛苦。那人不一定要追求豐富的 人生或想法。哲學就不是值得推廣給每個人。   公民不一定應該學習哲學       較弱的質疑:從Q4推不到結論C2 有很多其他學科的訓練便足以幫助公民去滿足促進利益與追求理想社會或正義的作法,比如說 社會學的訓練可以讓人認識怎樣的社會價值觀是歧視弱勢族群的,而又有哪些結構讓某些人遭 受更差

如果一個人被搶匪脅迫著說:「你要錢還是要命』 ,那麼被脅迫者還是自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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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是否被威脅是影響一個人能不能自由得做決地定重要因素,但被威脅作的事如果合乎被威脅者的意願的狀況,這邊大家的直覺就會產生衝突,有的人認為他依然是自由地做決定,有些人則持反對態度。我的立場是認為他是自由的,而我也將用可能世界的概念提出對自由的條件分析,試圖解是人自由的條件。     正文     自由有些重要特徵:就是被不當因素干擾的時候,人就會暫時的失去自由。然而不當因素的界定卻不是相當明確,比如說一個本來就想殺他老婆的人,他被槍手指著頭要求他去殺他老婆,這個搶匪的脅迫不但不是不當因素,反而有助於他在順從自己意志的情況下逃脫刑責。然而在一般被搶匪指著頭問:「要錢還是要命」的情況,直覺上他的自由減損了。即便他想要錢也要命,卻可能因為他的抵抗而失去了性命,在這樣的狀況中我個人認為是因為這個脅迫讓行為者降低了可以存活又留下錢的可能性。     或者用David Lewis的可能世界來說,搶匪的行為減少了被槍脅迫者可以達到(與真實世界足夠相似,且可以實現的)的可能世界。從而我可以說搶匪所降低的行為者認為有價值的且可以達到的的正常可能世界被減少了,因此行為者的自由被減損了。     什麼是可能世界: 蘇格拉底是男性的世界是我們這個世界,而有的可能世界可能和我們的稍有不同,比方說只有蘇格拉底是女的不同的世界。但是這兩個可能世界還是很類似。因此稱這兩個可能世界是相似的,可以畫在同一個相似圈當中。 與現實世界相似的可能世界,與相似性關係     而正常的可能世界彼此的關係則是用正常性來當作判準,一個完全正常的世界在中心,但和現實世界可以差很多,畢竟現實世界的常常發生靈異現象等等不正常的狀況,圖中越遠離正常性圈圈的世界就越不正常。我定義行為者可以達到的(現實上可能可以變成的可能世界)、且他認為有價值的可能世界越多,其中的行為者是越自由的。 正常的可能世界與正常性關係 另外就廣義的脅迫而言,只要一行為者的任何選擇被其他行為者有意圖的增加 其要實踐那個選項的成本,就是該行為者脅迫了其他行為者的對於該行為者的選擇。     而在搶匪的例子中,搶匪就是減少了行為者要錢、行為者要命、行為者要錢且要命的可達到的可能世界,以及只能透過擁有這些東西的事態才能實踐的目標的成本(比方說以命相博)。因此在廣義的脅迫下,搶匪的確脅迫了被搶

補充謝世民對布倫南的《反民主》的評論中的免於被統治的價值的證成

https://www.google.com/amp/s/opinion.cw.com.tw/amp/article/7175 看完這篇文章後覺得謝世民對於《為何不被任何人統治的平等關係有價值的》的疑問的答案,可以不用訴諸猜測的社會大多數人認為其有價值的社會現況,而是來自於這樣的關係有助於每個人自己的未來應該免於運氣的因素來為自己做決定,所以有工具性價值,這裡的運氣指的是自己所不能控制的事物。 由於每個人對獲得政治知識也有運氣成分的緣故,比方說有人天性不善言詞與人溝通有障礙,或者因為幼年教育的關係不喜歡與人爭辯,或因為社會缺乏良好的環境提供人們發揮理性討論的能力,因而較難參與公眾討論,導致無法表達自己的意見來為來影響他人的哈比人,或者因為心理偏誤而無法因為客觀因素改變自己立場,讓自己利用比較充分的資訊以及煽動等方式,來使得公眾討論偏向自己立場的政治流氓,而無法讓自己成為民主社會中可以做出優秀投票選擇及因為客觀因素改變立場並說服等的瓦肯人。 因此普選制產生的政治平等提供了這些人排除那些不受我們控制外力的因素來決定自己未來的機會。 所以普選制產生的政治平等是有價值的。 - 我想到了兩種批評: 投票所投的候選人和政見,真的能代表我們的選擇嗎? 有時候因為假新聞被誤導,或者因為資訊不足,或因為情緒或偏誤而導致我們沒有選出自己真正依據 所有證據且理性時會做出的決定。 我們真的應該自己為自己做決定嗎? 有的人本性邪惡或因為童年創傷而想做出邪惡的行為,讓他們成為候選人或者有投票權決定自己與他人的未來真的應該嗎?

關於個人的道德評估──控制原則與道德運氣

小利出生便家財萬貫,能享受比較好的教育,出社會也有比較富裕的資金能創業、工作,有較高的機會成功。小書家境貧窮,受到的僅有國民教育,出社會也只有一點點的資金,必須努力工作謀取生計,成功的機會較低。 假設兩人最後都成功了,我們會對誰有比較高的道德評價? 我想直覺上會對較貧困者給予較高的評價。 但在這些直覺之前,或許我們先感受到的是不公平感,接下來的論證就是要介紹主張我們該弭平這種不公平的論證。給予貧困者較高評價的直覺背後可能是基於控制原則與運氣不均等的關係── 控制原則:「一個人只應該為了他能控制的事情而受到道德評估。」 (We are morally assessable only to the extent that what we are assessed for depends on factors under our control). 值得受到譴責或誇獎屬於對個人的評估之一,故若控制原則蘊含了 控制原則’「一個人指該為了他所能控制的事情受到譴責與誇獎。」 而獲得較好的社會地位或資源的機會卻是每個人不相同的,而這些不均等的機會分布的現象我稱之為運氣不均等的現象。 依據這個直覺有人認為還能更進一步可以指引我們的行為── 不值得的行為所獲得的正負面事物或經驗應該進行重分配是較為公平的原則,簡稱不值得事物重分配公平原則:因不值得被稱讚的行為所得到的獎賞是那麼不值得他所得到的好處,不值得被譴責得行動所遭受的負面事物或經驗是不那麼值得他所忍受的。並且較為公平的做法是把不值得享有或忍受的事物部分的重新進行平等的分配。 因著初始財富而帶來的機會是較富有者所不能控制的,所以這些機會帶來的錢財,也不是那麼值得為他所擁有。貧困者因著較少的機會,帶來的生活上為了金錢上的煩惱,以及貧困生活帶來的痛苦,也不是那麼值得為他所有。既然因著不平等的機會而來的財富或痛苦不是值得他們所擁有,依據不值得事物重分配公平原則,把這些不是值得他擁有的財富分配給較貧困者,並且解脫他不值得擁有的痛苦與煩惱,才是較為公平的作法,以上是我重新論述基於運氣而平等分配資源的一派人的支持財富重分配的論述。 ------[1] 接下來要談到責任,責任也屬於對人的道德評估之一,故控制原則蘊含了 控制原則"「一個人只該為了他所能控制的部分負起責任。」 (附註:說某人要負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