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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動物一起向前走:《動物公民》

引言     這本書很有趣,算是為之前吃素的我打起了重新吃素的念頭,希望有人能跟我討論,我目前的疑惑與探索以第二部分為主。     畫底線的部分直接引用自中文版本的《動物公民》 第一部分     我認為本書分為三部分,我只看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從各種角度切入替動物不具有不可侵犯的免於凌虐、實驗、擁有、奴役、囚禁、殺害的基本權利的立場辯護的觀點,主張動物沒有基本權利者,主要是反對主張基本權利需要有比情識這種自我意識更多的位格(personhood),因此僅具有脆弱的主體性的意識動物、讓我們感覺「有人在家」的動物,光是這種自我意識的動物並不足以宣稱其有基本權利。     而作者正好相反,認為具有情識這種自我意識的動物就具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並透過一系列人權的主張者在面對重度智能失能者以及嬰兒的例子中,如果他們要主張這兩種人類具有基本權利,那麼就會導致其實也應該用相同標準對待動物的理論壞後果。     所以作者認為基本上我們對於有基本權利的看法應該是情識自我意識作為基本權利的基礎的理論觀點,會不漏掉每一個我們認為具有人權的人,從而打破現在的人權的觀點,而認為基本權利的基礎不再於是不是人,而是在於具不具有情識。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開始切入本書的重點:為何我們會覺得我們對待家貓等寵物、飼養的雞豬等馴養動物與對待家裡不請自來的老鼠,以及真正的不在人類居住領域內的野外的野生動物有如此大的差別呢?     作者認為這部分正是因為這就像是我們對待公民、住在本國的外國人、他國國民的待遇不同一樣,識基於我們跟他們的關係不同,所以應該要有不同的差別對待。     這部分作者也對反對立場進行了分析,一共有四種取徑:廢除主義、門檻取徑、物種常態規則以及對於公民能力的理性主義。     廢除主義認為人與動物任何的互動都是不義的,因此我們要不繼續這樣的錯誤,在最小化現有動物的生存所需的互動下,禁止馴養動物的繁衍,直到他們滅絕為止。     門檻取徑假定我們可以區分可容許的「使用」以及不可容許的「剝削」,並主張我們可以使用動物但不能剝削動物,作為與動物互動的判準。     物種常態規則介紹起來太麻煩了,有人有需求再補充。     作者認為廢除主義與門檻取徑與物種常態規則都在現有的理論不成立,這部分我認為作者是成功的,故不多加討論,至於門檻取徑是否可能有合理的版本出來,有待更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