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動物一起向前走:《動物公民》

引言

    這本書很有趣,算是為之前吃素的我打起了重新吃素的念頭,希望有人能跟我討論,我目前的疑惑與探索以第二部分為主。

    畫底線的部分直接引用自中文版本的《動物公民》

第一部分

    我認為本書分為三部分,我只看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從各種角度切入替動物不具有不可侵犯的免於凌虐、實驗、擁有、奴役、囚禁、殺害的基本權利的立場辯護的觀點,主張動物沒有基本權利者,主要是反對主張基本權利需要有比情識這種自我意識更多的位格(personhood),因此僅具有脆弱的主體性的意識動物、讓我們感覺「有人在家」的動物,光是這種自我意識的動物並不足以宣稱其有基本權利。

    而作者正好相反,認為具有情識這種自我意識的動物就具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並透過一系列人權的主張者在面對重度智能失能者以及嬰兒的例子中,如果他們要主張這兩種人類具有基本權利,那麼就會導致其實也應該用相同標準對待動物的理論壞後果。

    所以作者認為基本上我們對於有基本權利的看法應該是情識自我意識作為基本權利的基礎的理論觀點,會不漏掉每一個我們認為具有人權的人,從而打破現在的人權的觀點,而認為基本權利的基礎不再於是不是人,而是在於具不具有情識。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開始切入本書的重點:為何我們會覺得我們對待家貓等寵物、飼養的雞豬等馴養動物與對待家裡不請自來的老鼠,以及真正的不在人類居住領域內的野外的野生動物有如此大的差別呢?

    作者認為這部分正是因為這就像是我們對待公民、住在本國的外國人、他國國民的待遇不同一樣,識基於我們跟他們的關係不同,所以應該要有不同的差別對待。


    這部分作者也對反對立場進行了分析,一共有四種取徑:廢除主義、門檻取徑、物種常態規則以及對於公民能力的理性主義。

    廢除主義認為人與動物任何的互動都是不義的,因此我們要不繼續這樣的錯誤,在最小化現有動物的生存所需的互動下,禁止馴養動物的繁衍,直到他們滅絕為止。

    門檻取徑假定我們可以區分可容許的「使用」以及不可容許的「剝削」,並主張我們可以使用動物但不能剝削動物,作為與動物互動的判準。

    物種常態規則介紹起來太麻煩了,有人有需求再補充。

    作者認為廢除主義與門檻取徑與物種常態規則都在現有的理論不成立,這部分我認為作者是成功的,故不多加討論,至於門檻取徑是否可能有合理的版本出來,有待更多討論。

    反對馴養動物具有公民身分的理性主義的人認為動物不具備有以下三種羅爾斯主張的公民該具備的道德能力:1.主觀的善並加以溝通的能力;2.遵循社會規範/合作的能力; 3.共同參與制定律法的能力。


    認為是因為過度強調理性在以上三個能力中扮演了太大的角色所導致的,作者並沒有挑戰羅爾斯的道德能力,而是認為主觀的善可以透過了解其偏好、慾望等等並取得信任的倚賴者,來取得動物自身的善(good)的觀念,並對其進行理解。


    遵循社會規則則可以透過與人類表達訴求、與自己的需要考慮的情況互相討價還價的過程,以及動物間互相嬉戲建立起社會規則的過程,做到遵循社會規則。


    共同參與與制定法律可以透過現身於公眾場合違反牽繩法或者動物禁止出現在公園的法律,以美國狗主人帶動物到進行吸毒與性交易的公園進行非法的遛狗活動,並在吸毒與性交易消失後其他父母因為小孩要在公園運動為由要求狗不准在公園出現,並獲得勝利。展現對於法律的不滿,或直接對人類的合法管控進行抵抗,書中是舉馬戲團、動物園的動物抵抗管制與虐待作為例子。並且透過長期的信任與關係的延續,來定義重新定義動物的同意,而非永久的契約式協議。


    這點作者在書中寫的不明顯,我認為動物可以透過信任與關係來得到同意需要更多的佐證。


    目前想到的例子是透過倚賴者來參與投票,或者透過倚賴者和馴養動物的溝通、討價還價來取得關係上或信任上的同意,書中是舉前述美國公園的例子來說動物是做自己想做的能動者:探索、嬉遊,與人類及狗朋友相聚,藉由現身過自己的生活,協助形塑瞭與人類共有的社群。


遵循社會規範/合作的能力則透過狼群和殺人鯨等無數動物進行合作狩獵的活動,以及科學研究來發現動物有同理、信任、利他、互惠、與公平感

    書中舉細心的狗主人在觀察自己與狗的互動,有時候狗會咬住球不放,來表達自己已經累了或厭煩,想晚點再玩丟球遊戲,以及貓和狗也能理解彼此在邀請對方嬉戲的動作,來展現人與動物、動物與動物之間也能持續協商與合作。


    且犬隻也會邀請人類協助他們,在狗主人昏倒時,狗透過跑到路中間躺在馬路上的方式來尋求人類幫助。


    且作者援引人類在做道德行為的時候不見得做過反思,比方說英雄行為往往當事人會說自己沒有思考就衝出去了,或者大多數我們遵守社群規範的時候都是未經思考的。以此來佐證動物的道德行動也不需要理性反思的能力。


    並主張馴化動物正義要求(1)人類接受他們是社會的成員,納入公平條件的政治與社會安排;與(2)若馴化動物有成為公民的必要能力,公民資格ˋ將成員資格概念化的適當框架。上述能力包誇:擁有並表達主觀的善、參與與合作。


    作者列出以下幾種動物他認為具有動物公民資格人與動物之間該人該遵守的義務或權利:

    提供基本社會化、行動能力與共享公共空間、保護義務、使用動物產品、使用動物勞力、醫療照顧、性與生殖、掠食/飲食、政治代議。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講城際野生動物與野生動物的部分我沒讀且字數不足,就有待之後再詳談了。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道德不是客觀的:因果道德情感論與道德虛構主義 及其辯論

我看到最強的反對同性婚姻的觀點與回覆

如果一個人被搶匪脅迫著說:「你要錢還是要命』 ,那麼被脅迫者還是自由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