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最強的反對同性婚姻的觀點與回覆

公共利益的反對同性婚姻觀點:

Finnis同性婚姻與公共利益(比方說生育小孩)無關,主張這些同性婚姻的人由於讓同性婚姻這種無法保障國家未來維持的公共利益的婚姻模式,可以獲得跟異性婚姻一樣的法律保障,諸如財產重分配所獲得的稅務減免、夫妻可享有較高額的借貸、死後的財產分配更受到法律的保障、可以領養小孩,傷害了他們在公共決策應該維持公平的對國家貢獻,才能獲得同等的保障的腳色。

Macedo 的回應:

同性婚姻也能實現異性婚姻的價值

Carvino的觀點:婚姻在人類價值的關係:婚姻使得兩個個體在得利與免除人生負擔上上獲得法律上「優先的第一人」的地位。即便同性婚姻者不能性交、繁衍、或者他們不能或選擇不選擇擁有小孩, 排除同性能結婚都是一種不平等。


Gallagher弱化的Finnis的主張:同性婚姻不因造成的結果不同而造成差別對待,而是同性婚姻本身就是一種宣稱「他們跟一男一女的婚姻一樣」這個謊言

並且強調婚姻的主要功能是在保護小孩,而常的夫妻具有保護小孩的功能,而同性婚姻沒有。



Girlris認為同性婚姻曲解了婚姻的意義,同性婚姻主張的是"革新性觀點",而異性婚姻主張的是"夫妻之間的美好婚姻"觀點。

革新性觀點主張婚姻建立在兩人的情感連結上,但Girlris認為這樣的情感結構容易瓦解,缺發養育小的穩定性,Grilrsi認為這太容易拆散。

在夫妻之間的美好婚姻觀點下婚姻是"繁衍和家庭生活的",之中的男人與女人透過物理上與心理上的結為一體,透過性交來連結。這樣的關係是基礎的人類價值,而非單單是


girlris可以回應:至少他的婚姻理論不需要假設異性之間的性交是最高等的性交模式,而同性戀僅僅只是觸摸或是身體上的接觸。


我的看法:但我們可以退一步想個問題,婚姻能確保生小孩就一定好嗎,已結婚的有17%後悔生小孩,已生一胎的不想再生小孩。異性婚姻不一定能保護小孩、生小孩對個人也不見的是理性的決定,尤其是同性戀的離婚率在2%~21%左右,而且有領養小孩就有或許可以提高家庭的保障功能,而荷蘭有24%領養率,比起異性戀婚姻大多數都在13~70%更穩定,要說異性戀婚姻比較能保障小孩恐怕反而是需要舉證能夠保護小孩的一方。


 看起來最有力的婚姻應該是強有力地的物理與心理上的透過性交結合為一體,恐怕得面對為何這樣的婚姻更為緊密以及更有價值的挑戰,但我得說,這直覺上還的確蠻有說服力的,然而這樣的假設與自由主義認為政府不應該干涉人們的價值選擇是相違背的,若同性婚姻在語用上的確有這樣的用法,異性婚姻也許真的得要從生小孩是促進維持國家的公共利益面入手,或者主張同性婚姻的語用其實並非婚姻真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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