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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寵物有傷害嗎?路邊撿到受傷動物再放生算是棄養嗎?

 引用自蘋果新聞的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增進動物福利」放入《動保法》的立法精神;以往針對虐待動物要件,包含以暴力 、不當使用藥品,本次修法新增器物、或棄養等「不作為」傷害動物的行為也視為虐待。\\\ 有法律碩班朋友提出了關於棄養和放生在概念上的疑惑:收留受傷的鳥類,再放回去,算是棄養嗎?這邊凸顯了棄養這個詞可能有容易和放生搞混的狀況。 而對字詞進行分析與定義,不就是分析哲學最擅長的地方嗎?畢竟要把複雜的事情講清楚的方法,其中之一就是先把複雜的概念給分析清楚,我認為是有效的一種方式。 這篇文章我想表達三個論點: 一、透過對棄養概念的解析,我主張棄養可以被分析為意圖使自己不用繼續負擔照顧責任的丟棄的行為,有外部行為也有內在意圖。因此收容鳥類之後放生算不算棄養,要看你在法律上是否有飼養的責任,而我認為有無法律上的飼養責任跟道德上負不負擔飼養責任是相同的。 二、我同意三讀通過的見解認為棄養是一種不作為,儘管這可能棄養是一種行為的直覺不相符合。 三、棄養這類不作為的行為從直接因果觀無法被說明成原因,而透過如果有做為就不會有傷害發生,這種反事實的因果觀,就可以恰當的說明為何不作為依然可以扮演原因的角色,並且不作為的人應該要負起責任。 棄養的概念分析 棄養是有主觀的意圖才算是棄養,棄養也不是像是某些心理行為(如:下定決心)是可以沒有外在動作展現的。 我個人認為棄養可以被分析為意圖使自己不用繼續負擔照顧責任的丟棄的行為,有外部行為也有內在意圖。然後因此得要你對他先有"養育責任",才會變成棄養。 養育責任蘊含著"你應該養育",是一種應然判斷。有些對於事實的描述是推不出應然判斷的,像是撿到受傷鳥類要加上其他事實才能推論出你應該養育他,比方說你有能力治好它且這麼做不花費你過多資源等等......。 所以我覺得抓到受傷鳥類然後放生,由於在不加其他條件下不能推論出你應該養育他,所以反過來也不負擔養育責任。(因為若有責任則蘊含應該,不應該則反過來沒有責任。 若P則Q,非P則非Q,否定後件否定前件律) 一般直接因果觀為何難以用原因解釋不作為的責任 另外「不作為」如何傷害動物,法律上的不作為是指在有義務或責任施行作為的狀況下卻以不履行義務的意思。不作為傷害動物的意思是指:在對於自己的飼養法律義務不作為,...

支持哲學值得推廣的兩個論證

  哲學能豐富人生   論證如下 P1.哲學最能豐富人思考的內容以及想像力。 P2.追求豐富的人生不只需要邏輯推理能力,也需要有豐富的內涵以及想像力。 P3.我們都有理由追求豐富的人生。 P4.所以哲學對於每個人都有理由學習。 C1.哲學對於每個人都值得推廣。    哲學能幫助民主社會的公民履行政治參與的義務 Q1.在民主社會公民的政治參與,可以影響到自己與他人在社會與政治上所得到的利益以及其 理想的社會的落實。 Q2.個人有義務追求自己與他人在政治上的獲得的利益分配以及讓自己的社會更理想化或正義。 Q3.能幫助自己所處的社會中的人追求其有義務追求的事情,值得推廣。 Q4.哲學能幫助個人進行2.。 C2.所以哲學值得推廣。 對兩個論證的批評    不一定哲學最能豐富人的人生與發展想像力       質疑論證的P1 很多哲學思想實驗的例子都出自小說,比方說在討論人有沒有自由意志的討論中,在區分真正 的自由意志的深層自由,與表層的的自由:做你想做的事情。有用到在小說《美麗新世界》中 透過藥物的控制,讓每個人透過洗腦除掉做壞事的慾望,替社會勞動辛苦時也會馬上服用迷幻 藥來達到正面的感受作為報償,在這個世界裡每個人都做自己想要的,擁有表層的自由,但卻 沒有決定自己想要甚麼的深層自由。 若是小說家能寫出跟哲學家相似的想像力與豐富的內容的故事,哲學家則是提出豐富的理論, 那麼人們不見得要選擇透過哲學豐富人生的內涵,也可以透過文學以及藝術等等豐富人生以及 想像力的創作、思考人生的方式。       質疑論證P2 在佛家或者道家有放棄追求快樂,反而追求平靜,看淡一切刻意追求正面情緒的人生想法, 如果平靜的人生不比豐富的人生更不值得追求,並且追求平靜的人生看似不用豐富的想像力 ,或者豐富的人生會增加慾望,而無法滿足的慾望會讓人更痛苦。那人不一定要追求豐富的 人生或想法。哲學就不是值得推廣給每個人。   公民不一定應該學習哲學...

如果一個人被搶匪脅迫著說:「你要錢還是要命』 ,那麼被脅迫者還是自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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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是否被威脅是影響一個人能不能自由得做決地定重要因素,但被威脅作的事如果合乎被威脅者的意願的狀況,這邊大家的直覺就會產生衝突,有的人認為他依然是自由地做決定,有些人則持反對態度。我的立場是認為他是自由的,而我也將用可能世界的概念提出對自由的條件分析,試圖解是人自由的條件。     正文     自由有些重要特徵:就是被不當因素干擾的時候,人就會暫時的失去自由。然而不當因素的界定卻不是相當明確,比如說一個本來就想殺他老婆的人,他被槍手指著頭要求他去殺他老婆,這個搶匪的脅迫不但不是不當因素,反而有助於他在順從自己意志的情況下逃脫刑責。然而在一般被搶匪指著頭問:「要錢還是要命」的情況,直覺上他的自由減損了。即便他想要錢也要命,卻可能因為他的抵抗而失去了性命,在這樣的狀況中我個人認為是因為這個脅迫讓行為者降低了可以存活又留下錢的可能性。     或者用David Lewis的可能世界來說,搶匪的行為減少了被槍脅迫者可以達到(與真實世界足夠相似,且可以實現的)的可能世界。從而我可以說搶匪所降低的行為者認為有價值的且可以達到的的正常可能世界被減少了,因此行為者的自由被減損了。     什麼是可能世界: 蘇格拉底是男性的世界是我們這個世界,而有的可能世界可能和我們的稍有不同,比方說只有蘇格拉底是女的不同的世界。但是這兩個可能世界還是很類似。因此稱這兩個可能世界是相似的,可以畫在同一個相似圈當中。 與現實世界相似的可能世界,與相似性關係     而正常的可能世界彼此的關係則是用正常性來當作判準,一個完全正常的世界在中心,但和現實世界可以差很多,畢竟現實世界的常常發生靈異現象等等不正常的狀況,圖中越遠離正常性圈圈的世界就越不正常。我定義行為者可以達到的(現實上可能可以變成的可能世界)、且他認為有價值的可能世界越多,其中的行為者是越自由的。 正常的可能世界與正常性關係 另外就廣義的脅迫而言,只要一行為者的任何選擇被其他行為者有意圖的增加 其要實踐那個選項的成本,就是該行為者脅迫了其他行為者的對於該行為者的選擇。     而在搶匪的例子中,搶匪就是減少了行為者要錢...

補充謝世民對布倫南的《反民主》的評論中的免於被統治的價值的證成

https://www.google.com/amp/s/opinion.cw.com.tw/amp/article/7175 看完這篇文章後覺得謝世民對於《為何不被任何人統治的平等關係有價值的》的疑問的答案,可以不用訴諸猜測的社會大多數人認為其有價值的社會現況,而是來自於這樣的關係有助於每個人自己的未來應該免於運氣的因素來為自己做決定,所以有工具性價值,這裡的運氣指的是自己所不能控制的事物。 由於每個人對獲得政治知識也有運氣成分的緣故,比方說有人天性不善言詞與人溝通有障礙,或者因為幼年教育的關係不喜歡與人爭辯,或因為社會缺乏良好的環境提供人們發揮理性討論的能力,因而較難參與公眾討論,導致無法表達自己的意見來為來影響他人的哈比人,或者因為心理偏誤而無法因為客觀因素改變自己立場,讓自己利用比較充分的資訊以及煽動等方式,來使得公眾討論偏向自己立場的政治流氓,而無法讓自己成為民主社會中可以做出優秀投票選擇及因為客觀因素改變立場並說服等的瓦肯人。 因此普選制產生的政治平等提供了這些人排除那些不受我們控制外力的因素來決定自己未來的機會。 所以普選制產生的政治平等是有價值的。 - 我想到了兩種批評: 投票所投的候選人和政見,真的能代表我們的選擇嗎? 有時候因為假新聞被誤導,或者因為資訊不足,或因為情緒或偏誤而導致我們沒有選出自己真正依據 所有證據且理性時會做出的決定。 我們真的應該自己為自己做決定嗎? 有的人本性邪惡或因為童年創傷而想做出邪惡的行為,讓他們成為候選人或者有投票權決定自己與他人的未來真的應該嗎?

關於個人的道德評估──控制原則與道德運氣

小利出生便家財萬貫,能享受比較好的教育,出社會也有比較富裕的資金能創業、工作,有較高的機會成功。小書家境貧窮,受到的僅有國民教育,出社會也只有一點點的資金,必須努力工作謀取生計,成功的機會較低。 假設兩人最後都成功了,我們會對誰有比較高的道德評價? 我想直覺上會對較貧困者給予較高的評價。 但在這些直覺之前,或許我們先感受到的是不公平感,接下來的論證就是要介紹主張我們該弭平這種不公平的論證。給予貧困者較高評價的直覺背後可能是基於控制原則與運氣不均等的關係── 控制原則:「一個人只應該為了他能控制的事情而受到道德評估。」 (We are morally assessable only to the extent that what we are assessed for depends on factors under our control). 值得受到譴責或誇獎屬於對個人的評估之一,故若控制原則蘊含了 控制原則’「一個人指該為了他所能控制的事情受到譴責與誇獎。」 而獲得較好的社會地位或資源的機會卻是每個人不相同的,而這些不均等的機會分布的現象我稱之為運氣不均等的現象。 依據這個直覺有人認為還能更進一步可以指引我們的行為── 不值得的行為所獲得的正負面事物或經驗應該進行重分配是較為公平的原則,簡稱不值得事物重分配公平原則:因不值得被稱讚的行為所得到的獎賞是那麼不值得他所得到的好處,不值得被譴責得行動所遭受的負面事物或經驗是不那麼值得他所忍受的。並且較為公平的做法是把不值得享有或忍受的事物部分的重新進行平等的分配。 因著初始財富而帶來的機會是較富有者所不能控制的,所以這些機會帶來的錢財,也不是那麼值得為他所擁有。貧困者因著較少的機會,帶來的生活上為了金錢上的煩惱,以及貧困生活帶來的痛苦,也不是那麼值得為他所有。既然因著不平等的機會而來的財富或痛苦不是值得他們所擁有,依據不值得事物重分配公平原則,把這些不是值得他擁有的財富分配給較貧困者,並且解脫他不值得擁有的痛苦與煩惱,才是較為公平的作法,以上是我重新論述基於運氣而平等分配資源的一派人的支持財富重分配的論述。 ------[1] 接下來要談到責任,責任也屬於對人的道德評估之一,故控制原則蘊含了 控制原則"「一個人只該為了他所能控制的部分負起責任。」 (附註:說某人要負起...

我看到最強的反對同性婚姻的觀點與回覆

公共利益的反對同性婚姻觀點: Finnis同性婚姻與公共利益(比方說生育小孩)無關,主張這些同性婚姻的人由於讓同性婚姻這種無法保障國家未來維持的公共利益的婚姻模式,可以獲得跟異性婚姻一樣的法律保障,諸如財產重分配所獲得的稅務減免、夫妻可享有較高額的借貸、死後的財產分配更受到法律的保障、可以領養小孩,傷害了他們在公共決策應該維持公平的對國家貢獻,才能獲得同等的保障的腳色。 Macedo 的回應: 同性婚姻也能實現異性婚姻的價值 Carvino的觀點:婚姻在人類價值的關係:婚姻使得兩個個體在得利與免除人生負擔上上獲得法律上「優先的第一人」的地位。即便同性婚姻者不能性交、繁衍、或者他們不能或選擇不選擇擁有小孩, 排除同性能結婚都是一種不平等。 Gallagher弱化的Finnis的主張:同性婚姻不因造成的結果不同而造成差別對待,而是同性婚姻本身就是一種宣稱「他們跟一男一女的婚姻一樣」這個謊言 並且強調婚姻的主要功能是在保護小孩,而常的夫妻具有保護小孩的功能,而同性婚姻沒有。 Girlris認為同性婚姻曲解了婚姻的意義,同性婚姻主張的是"革新性觀點",而異性婚姻主張的是"夫妻之間的美好婚姻"觀點。 革新性觀點主張婚姻建立在兩人的情感連結上,但Girlris認為這樣的情感結構容易瓦解,缺發養育小的穩定性,Grilrsi認為這太容易拆散。 在夫妻之間的美好婚姻觀點下婚姻是"繁衍和家庭生活的",之中的男人與女人透過物理上與心理上的結為一體,透過性交來連結。這樣的關係是基礎的人類價值,而非單單是 girlris可以回應:至少他的婚姻理論不需要假設異性之間的性交是最高等的性交模式,而同性戀僅僅只是觸摸或是身體上的接觸。 我的看法:但我們可以退一步想個問題,婚姻能確保生小孩就一定好嗎,已結婚的有17%後悔生小孩,已生一胎的不想再生小孩。異性婚姻不一定能保護小孩、生小孩對個人也不見的是理性的決定,尤其是同性戀的離婚率在2%~21%左右,而且有領養小孩就有或許可以提高家庭的保障功能,而荷蘭有24%領養率,比起異性戀婚姻大多數都在13~70%更穩定,要說異性戀婚姻比較能保障小孩恐怕反而是需要舉證能夠保護小孩的一方。  看起來最有力的婚姻應該是強有力地的物理與心理上的透過性交...

請尊重我自主的決定! 等等,那你知道自主是甚麼嗎? ──Gegernald Dworking談自主在語言中不同的使用方式

     要是父母在你大學填志願表的時候,插手你的選擇,把哲學和純理論相關的學系全部劃掉,理由是:這對你將來的人生沒有用。那你會怎麼想? 也許你會覺得他們侵犯到了你的某個重要的部分,身為一個能根據自己的意志做選擇的重要部分,也就是你的自主性。      問題是自主性是甚麼樣的特性?怎樣的情況又算是侵犯到你的自主? 在考慮之前,我們可以先區分自主的行為和自主性等等的語言使用,有助於我們了解自主這個概念的不同面向。 自主的語言使用 自主在政治哲學與法律中,有時指一個人自主的意思是指: 一個人必須把自己當成決定相信甚麼以及權衡行動理由的重要性的最終決定者。 由於自己是最終決定者而非他人,因此造成事情的後果也由自己要負責,這是我想在法律上談人事自主的意義,一個自主的人可以為自己負責任。 因此也比較好理解為何康德會爭論說:自主是自由與責任的結合,是個人屈服於自己訂立的規則。 一個自主的人基於定義,並非受制於別人。 我是自主的若且為若我用規則約束我自己,且沒有人約束我。 然而這樣的想法卻不一定合理,也許我們的合理決定倚靠的並非自己所訂立的原則,而是當下根據經驗還有直覺共同做出的判斷。或許在考慮事情當下的感知比原則更為重要,這也是為甚麼有人會注重培養自己的性情,讓自己做個勇敢、正直的人,在有壓力、受壓迫等非正常情況或者在一般遵從自己的認為正確的意志,而非被利益拐騙而做出的決定。 自主的行動意味著:我以會被一個自由且平等的理性個人所同意的那般行動。      自由的意思是我擁有發展自己的價值觀,以及正義觀念的能力,但這是否預設了這種自由觀與正義觀念不受國家社會所灌輸你的規範所影響,這就不確定了。正義觀是比如說刑罰正義: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等應報式的刑罰正義。又或者是採納稅收最後是補助誰的分配正義。等等,對於不同正義範疇的不同正義立場。同樣的,這種能力使否要能擺脫社會與國家的影響,也有待商榷。平等則是說每個人發展出來的價值與正義觀都具有相同的證成效力,也就是在討論或保護的時候具有一樣的道德或政治正當性,去追求、維護、討論自己的價值與正義觀。(平等這部分的解釋我不太確定) ...